怎么看長期拖欠代課教師工資這件事?這個題目里面可以捊出好幾個問題。我把它分解成4個問題:
1、為什么還有代課教師存在?
2、代課教師算不算教師?
3、代課教師工資該不該少?
4、代課教師工資能不能拖欠?
筆者一看這個問題的題面,馬上就有疑問:什么年代了?怎么還有代課教師?難道缺編卻招聘不到教師?怎么這位代課教師代了幾年的課?三年都招不了在編教師?!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干什么去了?
我看了一位河北老師的回答內容,方知有極少數教師吃空餉,不帶課;還有一個原因是少數教師帶課少。要真是這樣造成”請代課教師”的現象,當地教育基層該好好整治了!少數教師靠中高級職稱混飯吃,或者倚老賣老,或者以領導自居,工資照拿,工作又不想干,這是一種忘了為人民服務的初心,是道德敗壞的表現,是一種寄生蟲式的剝削階級思想的余毒。建議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嚴管教師隊伍,每學年逐一核實教師崗位,堅決杜絕教師不在崗或者象征性地從事少量工作的現象,必須確保人人在崗,人人盡其才。我們安徽大約在2010年后就全部清退代課教師了,代課教師成了歷史,非特殊情況不再使用。
就算應該請代課教師吧!那么代課教師算不算教師?個人認為,當然是教師了,只不過是臨時聘用而已。他與在編教師的差別只是短期與長期聘用的區別,對教育教學工作而言,在本質上是沒有什么區別的。
代課教師該不該工資偏少呢?個人覺得不該。為什么?筆者在前面已有表述,代課教師也是教師,學校肯定是當作一個編制老師使用,工作量與正式在編相當,而且據我觀察,絕大多數代課教師是任勞任怨的。因此,按同工同酬的原則出發,代課教師干一年,就應與在編教師享受同等待遇,至少要達到在編教師工資中的最低線。而不能按河北省2019年的最低工資標準1650元~1380元來定。
或許有人會說,代課教師與校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應依合同處理。但是,如果工作量與公辦教師相當,而工資卻少得很多,那么這樣的合同在道義上是顯失公平的,存在歧視代課教師的成份。個人認為,這種差別化對待在編和代課教師,是對代課教師的極不尊重。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工資不能拖欠。當然,代課教師也在教師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長期拖欠代課教師工資是違法的。所在學校應立即無條件地一次性補齊工資,并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代課教師也是人,需要生活,辛苦地工作,卻被長期地拖欠微薄的工資,真是有些不近人情了!
真心希望合同制的代課教師能享受與在編教師一樣的工資待遇,同工同酬,且不拖欠,讓他們有尊嚴地工作,有尊嚴地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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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代課教師,大家一下子就會想到很久以前,地處偏遠,交通落后,環境惡劣的農村學校。由于條件限制,加之教師人員缺乏,在五十、六十、七十年代,農村教師大都是從本村或當地村里,挑選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人,經村社推薦,報鄉、縣教育部門備案擔任村級學校的教師,當時教師的工資由縣鄉村共同負擔,縣教育局核定下拔部分現金,鄉村以工分形式計酬補貼。所以后來就有了“民辦教師”的稱謂。
到了八十年末期,九十年代初,國家教育得以重視,這些“代課教師”、“民辦教師”都通過分批參加師范院校進修,全部轉正為在編的正式教師,因此“代課教師”、
“民辦教師”這些臨時老師就基本上不存在了。
之后,出現的“代課教師”,就與過去大不一樣了,我分析了一下大致是這二種情況:
第一種是,學生人數增加,教師職數減少。由于國家實施了撤村并校,對分散的小學校整合管理,教育教學逐漸規范,加上教師退休補充滯后,導致教學配備失衡,學校便從畢業的師范類學生中臨時補充到學校作“代得教師”。
第二種是,一部分學校教師因身體健康原因暫時請假造成教師不足,一部分學校教師因從事其他工作,離開教學崗位,由所在學校私自招用“代課教師”補崗。上述情況由于影響到正常教學,社會反映多,最后教育部門不得已出資招用“代課教師”以作補充。
上述提問中,關于河北代課教師工資每月1000元,且被拖欠七個月的問題,有侵犯勞動者權益之嫌,應引起當地教育部門的高度重視。
建議:一是所涉及招用“代課教師”的學校,立即按原先約定或者合同兌現工資。教師們從事腦力勞動,掙的是份辛苦錢,何況工資又不高,遠遠低于河北省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不要讓教師們吃苦受累還傷心。
二是倘若學校真的需要“代課教師”,就一定要依法依規簽定正式合同,并按照《勞動法》提高待遇并交納養老保險等,確實保障其合法權益,也有助于提升“代課教師”的工作積極性,更好地教書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