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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我個人認為公司招用員工的行為屬于向不特定的對象發出要約邀請,你前往公司面試的行為屬于要約,公司答應錄用你屬于承諾,之后公司卻在承諾作出并到達你之后又反悔了,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承諾一旦做出,沒有法定的情形出現時,不得隨意撤回,但是該公司卻隨意撤回承諾,導致合同不成立。
2.根據《勞動法》之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你既未在該公司上班,又未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不能適用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違約的規定,公司的行為屬于締約過失,指的是在合同訂立階段,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能成立并生效,因此你可以要求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一定的損失。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親,我真為你感到失望和無奈,也許公司不錄用你的原因很多比如這個職位有走后門的,或者又遇到更合適的等,求職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也有一些運氣成分,如果如上邊的朋友給你用法律解決,你要是能獲得更多賠償,就支持你維權!!!要是這種情況得到的賠償少,那么不用費心去理論了,就當你踩到狗屎了,調整好心態從新出發!
我也是2012年12月中旬去面試的,當然我的職位只是個破操作工,還得需要筆試和面試,半個月后聽信,結果還是我主動打電話問他們(人事部說可能通知以短信形式沒法過去),告知我4月份上崗,我說太晚了,我目前離職,后來說過完年初九辦手續。給我發的郵件告訴我需要的相關資料。
總體感覺公司也不咋地,辦事效率低下,如果不是我主動聯系他們,估計我的應聘就泡湯了,還傻傻的等著通知呢
2.根據《勞動法》之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你既未在該公司上班,又未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不能適用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違約的規定,公司的行為屬于締約過失,指的是在合同訂立階段,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能成立并生效,因此你可以要求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一定的損失。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親,我真為你感到失望和無奈,也許公司不錄用你的原因很多比如這個職位有走后門的,或者又遇到更合適的等,求職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也有一些運氣成分,如果如上邊的朋友給你用法律解決,你要是能獲得更多賠償,就支持你維權!!!要是這種情況得到的賠償少,那么不用費心去理論了,就當你踩到狗屎了,調整好心態從新出發!
我也是2012年12月中旬去面試的,當然我的職位只是個破操作工,還得需要筆試和面試,半個月后聽信,結果還是我主動打電話問他們(人事部說可能通知以短信形式沒法過去),告知我4月份上崗,我說太晚了,我目前離職,后來說過完年初九辦手續。給我發的郵件告訴我需要的相關資料。
總體感覺公司也不咋地,辦事效率低下,如果不是我主動聯系他們,估計我的應聘就泡湯了,還傻傻的等著通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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