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點:
兩者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區別: 1、股東有限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為1個自然人或者1個法人。
1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為法人的話不限制),該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
2、對外責任一人公司容易發生人格混同。此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股東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出資瑕疵的情形:
一人公司的股東在無財產混同情形時,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有限公司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發起人與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組織機構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也不是必須要設置的,股東可以自己擔任執行董事、經理。但是公司法規定的一些重大事項,還是要形成書面文件,簽字置備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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