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除《勞動合同法》第30、40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賠償經濟補償金、待通知金等
要看解除的理由等,或可要求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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