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指其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示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示債務承擔責任,并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人合性較強,資合性較弱;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全體股東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屬資合性。
3..所謂集團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并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母子公司是兩個公司,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公司是其控股股東,母子公司責任彼此獨立,互不連帶。
集團公司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集團公司表述的是社會經濟實體的一種組織形式,其內部組織結構是由其投資主體創設決定,其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決定于它的工商注冊豋記資料。
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規范的法律術語。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自有資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如果工商注冊為”有限責任型公司”,它是可以以工商注冊的法定名稱對外簽訂合同并承擔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