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結時限 1、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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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5、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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