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層面上。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其次,實際執行層面上。現在進口食品的申報和查驗主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理。在實際的申報受理和查驗過程中,預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以及中文標簽的制作是否符合《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檢驗檢疫在實際工作中會監督貨主對每一批次的預包裝食品加貼經過審核的中文標簽,全部完成后才會予以放行。
所以,經正規渠道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不但具有中文標簽,而且其標簽經過了層層嚴格的審核和備案,確保其符合GB 7718-2011的強制性要求。
如果買到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很可能是通過走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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