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誰能步行十公里?我說的不可能有人能步行十公里,是不可能有人一小時步行十公里。
九十年代我在河南濟源拉平車收廢品,不是到勛掌,就是去大社。勛掌距離我們住處18公里,大社距離我們住處17公里,早上拉空車去,走街串巷收廢品,晚上拉幾百斤廢品返回,每天都走幾十公里。最遠拉平車去過九里溝竹園、鄭平,來回五六十公里,天不亮出發,拉著裝著幾百斤廢品的平車晚上十點以后回到住處。
在九十年代中期幾年中,哪一年都是拉平車步行成千上萬公里。
下圖是我八十年代初拉平車去淮北淮南,全是步行。
唉!吾輩老矣!雖然再也不能一天步行五六十公里了!但是一天步行十公里還是輕輕松松能做到的。
要回答這個問題,那就要回到五十七年前。那時上山下鄉來山區,離家足足有十六公里路。
六十年代,國家經濟并不富裕,道路并沒有像現在這樣寬敞明亮,能條條大路通羅馬。交通工具樣樣齊全,省力省時。
那時,都是一米左右寬的小路,繞著田間小道彎彎而行。根本沒有什么交通工具啊!
不管路途有多遠,但家里總得回吧!那回家就得走三十五六里路,每一個月一次。那時自己年齡只有十八九歲,第一次磨破腳泡也是堅持到底,長途跋涉鍛煉了自己吃苦耐勞的精神。
現在的日子真是沒法與六十年代相比,現在家家都有汽車,我家就有兩輛轎車,兒子媳婦各一輛。
六十年代,走三十多里路,起碼得三個小時。而現在,只要家里有車,一二里路也得開車代步,真是瀟灑安逸。
但是,歷史是不能忘記的,憶苦思甜或許對我們的生活有著很大的幫助,不忘過去的苦,才能知道今日的甜。
黑龍江貨車的重大交通事故,撞死了15人,貨車司機會判死刑嗎?
貨車司機肯定不會判死刑,理由如下:
第一,據報道,貨車司機已經因為本次交通事故死亡,死人是不會被判刑的。
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刑法處罰的對象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包括“死者”。
也就是說,哪怕一個人犯了滔天大罪,只要死了就不會再被判刑。
第二,哪怕司機沒有死,也不會判死刑。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想判一個人死刑就得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哪怕這個人再壞也不能判死刑。
比如深圳馬寶駒案,馬寶駒壞偷了,但是刑法只能給他定職務侵占罪,坐幾年牢就出來了;按羅翔老師的說法,馬寶駒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本案中,貨車司機就算不死也僅僅是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有3檔幅度刑,(1)一般情節,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哪怕司機沒死,也因為逃逸致15人死亡,那么司機最多也只能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第三,類似事件想判處死刑就只能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現在,全世界都在限制死刑的適用,根據現行《刑法》,能判處死刑的罪名越來越少,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根據《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的表述我們可以看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安全罪屬于故意犯罪,而且必須達到與防火、決水、爆炸等相當的程度與危險性;比如,故意駕駛大貨車在步行街橫沖直撞導致15人死亡則可以定本罪。
綜上所述,貨車司機肯定不會被判死刑,類似撞死多人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除非司機故意駕駛車輛在人員密集場所橫沖直撞而構成為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否則肯定不會被判死刑。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勃利縣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一輛搭載采摘藥材群眾的無牌拖拉機,造成15人死亡、1人受傷。拖拉機載15人,均為附近村民,當時被雇傭前往一戶農家采摘萬壽菊,掙取每小時12元的勞務費。
從目前來看,官方是把該起事件定性為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話,那一般涉及的犯罪主要是交通肇事罪。
根據法律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按規定,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也就是7年有期徒刑。若是存在肇事逃逸情形,那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有期徒刑最高刑罰是15年。所以一旦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且存在肇事逃逸,那最高就是15年。一般情況下不超過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