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人借款100000元,年利率I=6%,復利計息,每半年計息一次,試問借款人5年末連本帶利一次償還的金額是多少?
1)100000(1+6%/2)^(5*2)=100000(1+3%)^10=134392元
借款人5年末連本帶利一次償還的金額是134392元
2)10000*(1+8%/2)^(10*2)=10000(1+4%)^20=21911.23元
10000(1+i)^10=21911.23
i=8.16%
10000﹛8.16%/[1-(1+8.16%)^(-10)]﹜=1501元
每年應回收1501元
二、借款人借貸10000元,以一月利率1%,每月按復利計算借貸
6個月后本息一共10000*(1+1%)*(1+1%)*(1+1%)*(1+1%)*(1+1%)*(1+1%)
=10000*(1+1%)^6
所以每月支付10000*(1+1%)^6/6=1769.2元
三、請問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直接將資金轉給了擔保人(擔保人是個公司,收款
這個就要看你借款合同是怎么擬定的了。
1. 假如借條三人都有簽字,那么三人都有還款義務。
2. 假如以公司名義進行借款的,那么員工不承擔還款義務。
四、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出借人可否請求企業償還借款
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出借人如果請求企業償還借款,必須證明借款用于企業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