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借條,今借A現金人民幣陸仟元整,借款人是B。公司還有一張現金存根聯,收款人是A。這個會計分錄要怎么做?
你這個分明就是員工向公司借款,因你公司還開了一張現金支票6000元呢
分錄:
??? 借:現金6000
????貸:很行存款6000
??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借款6000
????貸:現金6000
二、以公司名義向法人代表私人借錢,借據上的借款人也是公司,沒有蓋章,但有股東簽名,還有經辦人的簽名,有效嗎?
法律沒有對公司向其法定代表人借款作出限制。向個人借款必須有借款雙方簽定的協議,借款雙方應當簽字蓋章。根據你的敘述,借據上只有一位股東和經辦人的簽名,沒有公司的蓋章,該借款行為是否由公司承擔,需根據簽字股東和經辦人在公司具體從事何種職業判斷。如果簽字股東在公司中擔任董事、經理或者財務主管等職務,經辦人為公司財務人員,借款行為可以認定為公司的行為,另外還可提供實際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證據(如銀行憑證等),這些證據可以共同證明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或者由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股東或經辦人辦理向法定代表人借款事項,也可以使該借款行為由公司承擔。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借款行為由公司承擔,經辦人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如果經辦人簽名的形式如果是“經辦人:某某某”,則即使該借款行為不能由公司承擔,經辦人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三、借款由公司實際經營者打條辦理,款轉入實際經營者個人賬戶,但借款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起訴
已經營者名義的貸款不能作為企業的長期借款,但是如果經營者的貸款用做企業經營發展的,可以作為其他應付款處理。
四、一個經濟糾紛實例。 借款人A找了擔保人B向出借人C借錢,當天簽了合同,所有人均簽了名,但當天C沒借錢給A,
有爭議,可能也是你描述不清的緣故。根據多面的投資擔保經驗,我認為是兩筆借款。
1、要看合同是否規定了借款時間,如規定當天出借,那必須遵守。第二天才借錢,并且又寫了借條,不通知擔保人B,那么完全有理由認定這是第二筆借款。擔保人可以此為由拒絕對第二筆借款承擔擔保責任。(為什么:如果AC真有兩筆借款,而且數額一樣,那就有騙保的嫌疑。除非合同約定是第二天才出借,或者第二天出借須經過擔保人的同意!!實踐中AC會串通騙保分兩筆借。)
2、未約定擔保責任,則為一般保證。C未向A要錢則不能向B主張權利。同樣的原因:騙保。
五、借條上借款人是公司法人,落款時加蓋公司印章。請問,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要帳嗎?
這種情況下,只能向公司索要債務,因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職務行為,不能向法定代表人個人索要欠款。
《民法通則》:
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