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蘇州浩鑫信息科技公司怎么樣?
待遇不錯,不過面試比較繁瑣1、基本工資1650,績效工資0-300元不等,加班費另算,綜合工資2500-3500元。
2、常白班公司提供工作餐,免費住宿、不住宿補貼100元住宿津貼,上下班有廠車接送3、公司統一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4技能津貼;不同工種增加之技能津貼50元/月,按級效表現可取得最高三個月的年終獎金任何崗位工作滿半年額外發放900元久任獎金。
二、員工收到假幣有嫌疑人,并且有監控錄像,公司損失的責任誰來承擔?如果是員工,員工如何承擔是合理范圍
沒有驗鈔機嗎
如果有,沒有驗出假幣,我認為公司要承擔主要的責任,員工承擔次要責任
如果沒有,員工自行收款,沒有發現是假幣,那員工要承擔主要責任,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兩種情況責任都二八開吧
三、一員工在公司舉辦的一次旅游中生病身亡,旅游公司和廠公司有責任嗎?
旅游公司負責(有保險),廠公司如果和旅游公司合約要求不明確,廠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四、員工在病假期間是否可以從事兼職?
網友對本律師提問:
我現在在請病假中,病假我是有合理的請假理由,也向單位提供了真實完整的醫院憑證,完全符合公司病假規定,公司也同意我休病假的。
上海李軍律師對該問題的回答:
這種行為當然不允許。法律依據:勞動部、國務院經貿辦、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等于1992年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
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因此,員工在疾病休假期間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
上海李軍律師點評:
員工的帶薪病假假期是法律賦予員工的一重特殊權利,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但是對于該種權利及福利的享有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我國為了保障這種福利的實施,除了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此有所規定,同時各地政府對于疾病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作出了規定,而如果員工卻利用該種權利在疾病休假期間從事經營事務或其他有收益的工作,那么應當視為其濫用福利的行為。
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員工在疾病休假期間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該有收入的活動應當包括了兼職。
但對于單位來說,處理員工該種行為,在實踐操作中也是存在兩個難點的:
一、舉證難:
很難證明員工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
上海李軍律師對公司處理該類事宜的相關建議:
雖然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如果公司查實勞動者在外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的話,可以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并限期要求其返回單位復工。但由于此通知發布時間很早,現在醫療保險已由社會統籌,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不由公司負責,而是由醫療保險統一負責,停止疾病保險待遇恐怕難以實現。
所以現在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最有效的手段是要求該員工返回單位復工。
由于現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
公司內部管理主要以內部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如果休假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濫用病假權利的可以據此認定員工為曠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其作進一步處理。符合公司規章制度違紀辭退條件的則可以辭退。
另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也提供了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案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對于單位而言,如果難以阻止病假員工在外兼職,也可以考慮從審查病假單真實性角度出發,揭露其病假真實性,從而證明此員工不需要休假的事實。
一般正規醫院開病假單有一套規范的流程:門診病假由醫師開具后需到門診辦公室進行蓋章登記備案,隨后方可發放給病人。根據病情的不同,對醫師開病假的天數上限有一定限制,這些措施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醫師隨意開病假單的現象。
如果公司對于病假單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憑單位介紹信到醫院門診辦公室查詢病假單登記情況;如果對病情是否需病假有疑問,同樣可憑單位介紹信到門診辦公室查詢,并可聯系開出病假單的醫生了解具體病情。綜上所述,
對于公司而言,無論在處理該類糾紛的事宜上,還是在處理公司其他事務中,都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章制度及公司流程的規定辦理,并且需要保留好足夠的證據,以此處理員工的相關行為,并保護好公司的合法權益。
若沒有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在處理任何公司事務中,均會存在一定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