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謝謝邀請。關于棄“國酒茅臺”商標一事,本來國家就沒有承受和授予茅臺有“國酒茅臺”這商標!可以說都是自己在無注冊成功的情況下使用的!這次停用,可能是因為國家工商局下了指令,不得不停用。
我們來看看茅臺這些年的“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過程!
“國酒茅臺”商標注冊歷時十多年
資料顯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開始先后9次對“國酒”這個商標注冊提出申請,都沒有成功。
2012年7月,國家商標部門公告稱“國酒茅臺”商標已經通過初審。在3個月的公告期內,國家商標部門就收到了95件次異議書。2016年12月,國家商標局下發了關于第8377533號“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茅臺集團不服,向原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7年,茅臺集團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18年5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再次決定對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8年7月,茅臺集團提起訴訟,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不予注冊的復審決定。同時,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2018年8月13日,茅臺集團在官網發布稱,放棄“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撤銷此前對商標委和當初對“國酒茅臺”提出商標異議的31家白酒企業的訴訟申請,并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致歉,稱“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已歷時十多年,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茅臺集團“充分尊重,也樂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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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認為“國酒茅臺”商標之所以被駁回,是因為嚴重違反了商標法的法理,一旦注冊必將引發商標法的法理危機,使商標注冊制度陷入形式合法但實質不合理的尷尬。那具體違反了哪些法理呢?
1. 它違反了商標商譽不是注冊的產物,而是市場經營必然結果的法理。
商標和商譽好比是一對連體嬰兒,保護商標的本質就是保護其累積和附加的商譽。但商標商譽并非注冊的產物,而是市場經營的必然結果。
“國酒茅臺”商標注冊,是試圖通過注冊的力量來獲得“國酒”的商譽。違反了競爭法的要求,如果其能夠獲得注冊,必將使商標注冊機關從一個為商標使用提供起點的保護機構,蛻變為一個商譽的分配機構,從而使注冊制度陷入合法化危機。
2. 違反了商標法通過公有領域制度來保證經營者平等競爭的要求。
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但任何一個主體都不能披上合法的外衣從事反競爭的非法行為。
“國酒茅臺”商標中的“國酒”顯然應作為任何人不可私有的公產來對待,否則注冊者勢必利用注冊登記的優勢,壟斷體現產品質量的“國酒”語詞,來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
3. 違反了商標原本屬于經驗的產物,而非邏輯設計結果的原理。
商標作為一種社會和心理資產,它植根于消費者對商標和產品之間思想關聯的認知。但顯然,“國酒茅臺”是邏輯設計的結果,暫且不論茅臺是否達到了“國酒”的地位,就是酒產品亦有白酒、黃酒、果酒、啤酒、藥酒之分。即便承認其在白酒中有“國酒”的聲譽,但統而概之的“國酒茅臺”商標則掩蓋了其商譽僅限于某一類商品的事實。
不管從何視角看,“國酒茅臺”商標注冊都不具有正當性。如果當初貴州茅臺找的商標代理公司可以好好分析下利弊,也不至于影響了名譽,花了錢不說還浪費了幾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