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兩字,是保護債務人,而對債權人不公平吧?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有限”二字,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承擔的則是無限責任,或者換句話說,法人以其所有資產承擔責任,直至債務得到清償。所以這所謂的“不公平”不知是從何而來?
人家事先明說了,你提前知道就公平了。
二、公司注冊名稱中能不能不要“有限”這兩個字?
希望您明白“有限公司”這幾個字樣的意思,有限公司指的是一家公司的責任范圍,當公司遇到什么財務狀況的話不會牽扯到個人身上,注冊名稱的話是必須要有這幾個字眼的,這是在工商表明公司是一家什么類型的公司,在處理問題時才好進行分類,如果公司在市場表示公司的品牌形象或者名字的話就不限制,但是需要注冊商標,要不然容易陷入侵權的糾紛
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可以私信
這個“有限”這兩個字意味著你承擔的責任有限,要是你不想要“有限”的話,可以去注冊個體戶
三、“有限”是什么意思?
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任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如下法律特征:(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嚴格限制的。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三)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公司,但同時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一般相互認識,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資本,不能發行股票。(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和程序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較為簡單和靈活。如組織機構、審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
2.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 每個股東以其所任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⑴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⑵股東出資達到法寶資本最低限額
⑶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⑸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
⑴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⑵出資及開設銀行賬戶
⑶驗資
⑷審批
⑸申請設立登記
⑹簽發出資證明書和置備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
⑴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⑵補交出資差額.
⑶不得抽逃出資.
⑷遵紀守法,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四、廠、公司、企業、集團,之間有什么區別?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是一個體系性的組織,既包括公司這一組織形式,也包括個體經營以及其他非公司,類公司等組織形式.
公司是企業的組織形式.是依照公司法組建并登記的以營利為目的企業法人.
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以前公司是工廠的上一級行政管理機構,屬于行政機關性質,現在等同于工廠。
五、公司名字里有(有限)和沒有(有限)有什么區別
公司虧本只需要有限責任,全虧光不用拿自己家的錢出來承擔
無限責任有風險,要拿自家錢繼續賠,你賠不了你家人幫你賠.
不過外國很多企業,甚至大企業也有無限責任公司,但中國很少很少.
六、有限公司中的有限指的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限”?
對于創業者來說一般采用的公司制度應當是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額應達限額為:①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②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③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⑤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的需高于以上所定限額的特定行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其設立要求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有外商投資的股東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為3000萬元。所以我們認為對創業者采取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自己創業階段的公司模式無疑是一種明智的抉擇。
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它是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夠以自己的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公司的獨立財產權顯然使其擺脫了對出資人或股東的依賴從而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人格。股東或出資人一旦將財產投入公司,就意味著自己已將財產的所有權交給了公司由公司負責經營。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或股東也就顯然只能以自己投入公司的出資額或其所擁有的股份為最高限度進而承擔公司的債務責任,而不用承擔合伙企業或獨資企業中的相互間的責任連帶了。
下面我們舉一個例子來具體說明這個問題。比如某市一貿易公司主要經營百貨家電類商品的銷售。1997年6月,其與某市工廠簽訂了一份電站機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在收貨二個月內,該公司付清全部貨款186萬元人民幣。同年8月底該工廠按約交付全部貨物,但至年底該公司也只付了5萬元貨款,并表示該公司因嚴重虧損事實上已無力償還貨款。后來該工廠知道該公司由該市一五金廠和家電廠共同出資設立,就以五金廠和家電廠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他們償付剩余貨款并承擔其他相關責任。
但是法院顯然會駁回該工廠的起訴。因為正如我們前面所說到的,本案中五金廠和家電廠雖然是該公司的股東,但它們并不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中某工廠就是不懂得現代公司制度的法律,白白賠了一筆錢,是很可惜的。因此作為一名創業者如果要想事業成功,一定充分認識到公司法的重要意義,把其與傳統企業分開。商場就是戰場,而法律是商家在戰場上搏擊的利器,創業者一定要認真學法,并做到真正懂法,然后合理地用法。
比如上面我們所說的某工廠如果其自己懂法就會比上面處境要好得多。
①了解到現代企業制度中公司是企業法人,并了解其真正含義,那么在簽訂購銷合同前就應當對某公司進行資信考察與評估,這樣就不會無辜上當。
②可以讓某公司提供擔保以減少風險,從而保證自己的利益。
③在某公司表示確實無力償債之后,不應當把其設立人五金廠和家電廠告上法庭。而應當在確信某公司資不抵債情況下,要求法院宣告其破產,通過破產程序以獲清償而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