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啤酒的生產工藝流程圖
啤酒制造的具體流程 粉碎→糖化、糊化→麥汁過濾→高溫煮沸,加啤酒花→澄清冷卻→加入酵母發酵→硅藻過濾→包裝成品 具體如下: 1、粉碎: 大米、麥芽在進行糊化和糖化前首先經過粉碎機粉碎,粉碎雖是簡單的機械過程,但粉碎程度對糖化的生化變化,對麥汁的組成成分,對麥汁的過濾速度及原料的利用率都是非常重要的。
2、糖化、糊化: 糊化:大米粉碎后,加到糊化鍋中,加入溫水,在一定的溫度下(45 ℃),淀粉在水中溶漲、分裂,形成均勻糊狀溶液,制成液化完全的醪液,再加入糖化鍋中與麥芽一起糖化。糖化:麥芽經過適當的粉碎后,加到糖化鍋內,加入溫水,在一定的溫度下(50 ℃),利用麥芽本身的酶,將麥芽及大米中的淀粉水解成麥芽糖等糖類,將蛋白質分解成酵母易于發酵利用的氨基酸等營養物質, 這一過程就是糖化過程。3、麥汁過濾: 糖化結束后,將糖化醪液泵送到過濾機,把麥芽汁與麥糖分離出來,得到澄清的麥芽汁。4、高溫煮沸,加啤酒花: 麥芽汁輸送到麥汁煮沸鍋中,加入啤酒花并加熱煮沸1個多小時,是麥汁的成分穩定并是酒花的香味、苦味及各種有效成分溶于麥芽汁中。5、澄清冷卻: 麥汁進入冷卻器中冷卻,冷卻至10℃左右便接種啤酒酵母進行發酵。6、加入酵母,發酵: 麥芽汁經過冷卻后,加入啤酒酵母和無菌空氣,輸送到發酵罐中,開始發酵。發酵主要是利用啤酒酵母將買芽汁中的買芽糖轉化成酒精和二氧化碳,并產生各種風味物質,經過一定的發酵周期后,成為成熟的發酵液,也稱“嫩啤酒”。用上面酵母的發酵溫度10~25℃,需時5~7天。7、硅藻過濾: 發酵液成熟后,經過離心及多重過濾,去掉發酵液中的酵母、大分子的蛋白質,成為晶瑩、清澈的酒精,再經巴氏滅菌制成熟啤酒,才可以進行罐裝。2. 啤酒的生產工藝流程圖片
流程:
1、麥芽制造:
糊化處理即將粉碎的麥芽/谷粒與水在糊化鍋中混合。在糊化鍋中,麥芽和水經加熱后沸騰,然后麥芽汁被送至稱作分離塔的濾過容器。麥芽汁在被泵入煮沸鍋之前需先在過濾槽中去除其中的麥芽皮殼,并加入酒花和糖。
2、啤酒釀造:
糖化:將粉碎的麥芽和淀粉質輔料用溫水分別在糊化鍋、糖化鍋中混合,調節溫度。將糊化鍋中液化完全的醪液兌入糖化鍋后,維持在適于糖化(作用的溫度(62~70℃),以制造麥醪。
發酵:絕大部分酵母沉淀于罐底。除去酵母后,生成物"嫩啤酒"被泵入后發酵罐。在此,剩余的酵母和不溶性蛋白質進一步沉淀下來,使啤酒的風格逐漸成熟。成熟的時間隨啤酒品種的不同而異,一般在7~21天。
3、啤酒灌裝:
包裝常有瓶裝、聽裝和桶裝幾種包裝形式。再加上瓶子形狀、容量的不同,標簽、頸套和瓶蓋的不同以及外包裝的多樣化,從而構成了市場中琳瑯滿目的啤酒產品。
拓展資料:
啤酒是以小麥芽和大麥芽為主要原料,并加啤酒花,經過液態糊化和糖化,再經過液態發酵而釀制成的。其酒精含量較低,含有二氧化碳,富有營養。它含有多種氨基酸、維生素、低分子糖、無機鹽和各種酶。這些營養成分人體容易吸收利用。啤酒中的低分子糖和氨基酸很易被消化吸收,在體內產生大量熱能,因此往往啤酒被人們稱為“液體面包”。
1L12°Bx 的啤酒,可產生3 344kJ 熱量,相當于3~5 個雞蛋或210g面包所產生熱量,一個輕體力勞動者,如果一天能飲用1L 啤酒,即可獲得所需熱量的三分之一。
“啤酒”的名稱是由外文的諧音譯過來的,拿啤酒的“啤”字來說,中國過去的字典里是不存在的。后來,有人根據國外對啤酒的稱呼如德國、荷蘭稱“Bier”;英國稱“Beer”;法國稱“Biere”;意大利稱“Birre”;羅馬尼亞稱“Berea”等等,這些外文都含有“啤”字的音,于是譯成中文“啤”字創造了這個外來語文字,又由于具有一定的酒精,故翻譯時用了“啤酒”一詞,一直沿用至今。正因為啤酒以大麥芽為主要原料,所以日本人也稱啤酒為“麥酒”。
3. 啤酒的生產工藝流程圖帶控制點
生產工藝流程圖模板分享?萊垍頭條
1生產工廠管理流程圖這是生產工廠管理流程圖,生產計劃是關于企業生產運作系統總體方面的計劃,是企業在計劃期應達到的產品品種、質量、產量和產值等生產任務的計劃和對產品生產進度的安排,所以要更加重視起來。萊垍頭條
2礦泉水生產流程圖這是礦泉水生產流程圖通過流程圖可了解到生產礦泉水的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由原水到過濾器再到灌裝線是需要一連串的操作設備。能讓我們知道原來制作一罐礦泉水并不是想象中的簡單,而是需要各種儀器的過濾才可以完成,喜歡這個流程圖,可以直接點擊“在線編輯”并進行了解。
3啤酒生產工藝流程圖此圖為啤酒生產工藝流程,將啤酒生產過程中的制麥、糖化、發酵、罐裝四個部分都清晰的繪制出來。需在計算機及檢測設備的配合下,借助監控組態軟件平臺,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控制方案,實現生產過程溫度、壓力等參數的正確調節,可用流程圖進行排查,確保生產工藝要求。
4后勤保障工作流程圖這是一個后勤保障工作流程圖,主要講述各部門根據所需材料,填寫申購材料計劃單并注明物品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用途,需經部門負責人、主管經理、總經理批示同意后交后勤保障部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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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啤酒的生產工藝流程圖及介紹
白啤酒的釀造方法。該方法包括糖化、過濾、煮沸、發酵和分裝步驟,在糖化步驟中直接跳過蛋白休止時間,分階段升溫并保溫一段時間后送入過濾工序;在發酵步驟中,選用68obg.的德國專用小麥啤酒上面酵母,于18-20℃條件下進行發酵,當殘糖降至2.5-3.5°p時升壓至0.10-0.15mpa,保壓保溫條件下充分發酵3-5天,然后分階段降溫,儲酒,排出酵母,控制發酵液中酵母數在20-100萬/ml;所得發酵液不過濾,不稀釋,分裝,即得。本發明所述方法采用小麥啤酒專用上面酵母發酵,不過濾且不稀釋的釀制工藝,使制得的渾濁白啤酒苦味柔和、酯香突出且酒體醇厚,整個方法簡單易操作。
6. 啤酒的生產工藝流程圖怎么畫
關鍵找到生產日期,生產日期的第9位和第10位,01是一廠產的,02是二廠產的。例如這個生產日期20110824 02706:10,這個意思是201年8月24日6:10在青島啤酒廠二廠7號線生產的!
另外,青島啤酒的真假辨別也是有方法的:
商標的鑒別
青島啤酒商標標識是青島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凹印技術印制的,商標外沿無毛邊,經磨擦不掉色。有的批號在瓶蓋上噴碼,有的批號在商標外沿切口。
假冒青啤商標標識,印刷技術低劣,紙質較軟,商標外觀質量粗糙,套色往往有重影、歪斜,色彩不均,不正,麥穗模糊不清,商標邊沿易出現毛邊。
另外,還有一種明顯區別,青島啤酒商標上的“啤”字用的是規范漢字,而許多假冒商標用的不規范漢字“啤”字。
瓶蓋的鑒別
瓶蓋的真假主要從油墨的印刷質量來鑒別。 青島啤酒所使用的瓶蓋視覺清晰、細膩、光滑,蓋面“青島啤酒”字樣與棧橋圖形、英文字母清楚,瓶蓋裙邊的“青島啤酒”小字樣非常清晰,瓶蓋內是PVC模壓膠墊,內有字碼,膠墊與瓶蓋不易分離。
假冒青啤瓶蓋,油墨印刷質量粗糙、歪斜,蓋面油墨印刷直觀感覺不好,顏色暗淡不正,,瓶蓋裙邊的“青島啤酒”字樣模糊不清,有的假冒蓋裙邊沒有這四個字,手感不潤滑,瓶蓋膠墊有的是橡膠墊,有的是滴塑墊,很容易使其與瓶蓋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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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啤酒規格分別為640ml、355ml、296ml。
青島啤酒包裝箱規格640ml*12瓶、355ml*24瓶、296ml*24瓶之分,分為出口紙箱、內銷紙箱兩種。
內銷酒箱面上的“青島啤酒”字全的英文字母及棧橋圖形用的是大紅色,箱面上標有:“中國啤酒唯一馳名商標”、“此包裝僅限中國境內銷售”的文字,字體是宋體,比例適當,色澤均勻,印刷清晰。
出口酒箱面上的“青島啤酒”字體的英文字母及棧橋圖形等用的是深綠色,字體是正楷,間架結構協調規范,比例適當,色澤均勻,印刷清晰。出口、內銷包裝箱絕大部分用熱熔膠封口,從封口處打開檢驗,有兩道熱熔膠,呈條狀痕跡,箱面上有激光射碼機打印的生產日期,由點組成的數碼,每個點有擴漲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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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和其他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門店,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攤點(以下簡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區域,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推進綜合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與各行政管理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民族宗教、農業、林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與食品有關的行業組織應當推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依法生產經營,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尚德守法的先進典型,引導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依法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鼓勵集中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業務培訓、資金扶持、場地租金優惠、就業幫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規范操作,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管理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事生產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
(二)制作食品時生熟隔離;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加工、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環境、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有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存放設備,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柜)存放,專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八)小餐飲、小攤點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九)小作坊、小餐飲經營場所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離,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 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證管理,小攤點實行備案卡管理。核發登記證、備案卡不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備案卡。
第十三條 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商號名稱、地址、經營項目、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小攤點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項目、區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不得超出登記證、備案卡載明的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小攤點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備案卡載明的區域。
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三年,小攤點備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可以向發證部門辦理臨時登記證或者備案卡,有效期六個月。登記證、備案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或者備案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小作坊、小餐飲還應當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購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查驗生產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數量、采購時間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貨查驗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在登記證有效期內,小作坊、小餐飲停止經營超過六個月需要恢復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經原發證部門核查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三章 小作坊
第十八條 開辦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
(二)具備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和處理廢水、油煙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場所的地面、墻面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備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小作坊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取小作坊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開辦者、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主要食品原輔材料清單;
(五)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復印件,無食品安全標準的提供生產工藝流程圖;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八)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作坊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審核登記中獲知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飲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果凍、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
第二十二條 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地址、配料、生產加工者、生產日期、食品貯存條件、保質期、登記證號、聯系方式等信息。標簽標明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
第二十三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廠前經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在登記證有效期內,小作坊應當每年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四章 小餐飲
第二十四條 開辦小餐飲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門店,場所面積與生產經營面積相適應,各功能區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風、照明、噪音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三)廚房粗加工、烹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操作間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
(四)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油煙凈化、防蠅、防塵、防鼠、防蟲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餐廚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第二十五條 小餐飲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取小餐飲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開辦者、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經營場所平面圖、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五)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小攤點
第二十八條 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具、容器、工作臺面以及防蠅、防雨、防塵等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 小攤點領取備案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經營范圍。
第三十條 小攤點應當向經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并領取小攤點備案卡(以下簡稱備案卡)。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小攤點發放備案卡,并將小攤點的備案信息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小攤點不得銷售散裝白酒、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高風險食品。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周邊環境、歷史沿革、群眾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經營區域并及時公布。
適宜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開辦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產、交易市場的區域,應當統籌建設,集中管理,并配備檢驗、供電、給水、排污等設備設施。
學校、幼兒園門口一百米范圍內禁止小攤點經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開展綜合治理。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制定實施方案,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食品安全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加強現場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規范生產經營,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