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到假貨切莫慌張或者忍氣吞聲,賣家賣假貨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向消協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賣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在維權的過程中,消費者應當保留好購買憑證,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做商品質量鑒定,鑒定費用最后應由賣家承擔。 此外,消費者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賣家售假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