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信用監管?
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建設企業信用 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對違法市場主體加大行政處罰和信用約束 力度,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 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 應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使違法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如何對慈善事業加強監管?
??促進慈善活動規范化,一靠自律,二靠嚴管。嚴管的基 本要義是嚴格執法。慈善法對加強監督管理作出專章規定:1。 監管主體。慈善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 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2。 監管職責。慈善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 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3。 監管措施。慈善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民政部門對涉 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采取的措施,包括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要求慈善組 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 批準,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等。
??經和民政部協商一致,慈善法規定了年度報告制度,未規定年檢制度。4。 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慈善法規定,慈善行業組織 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 調查處理。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以及慈善組織、慈善 信托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